行政院院會昨(14)日審查通過所得稅法第108條及第108條修正草案,對於營利事業未依限期辦理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加徵的滯報金與怠報金,分別訂定3萬元與9萬元上限。

這項修正案是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行為罰規定,僅訂定罰金下限、未訂上限,違反憲法規定。

同步修正的還包括貨物稅條例第29條,對於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補報貨物稅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的規定,也訂出上限。

新竹一信88年的所得稅申報書,因為遲一天送出,雖然稅款合法繳清,但仍被國稅局罰款280萬元。新竹一信於是提出釋憲,大法官會議在去年9月作出違憲宣告,相關罰款規定一年內將失去效力。財政部於是作出修正,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後,將送至立法院審議。

以往規定,營利事業未依限期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未在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4,500元。

上述行為罰規定沒有訂定上限,因此,這次修正後加入上限門檻,滯報金與怠報金按應納稅額10%及20%加徵規定未變,但納入不超過3萬元與9萬元的上限規定。這項修正亦顯示,稅法重罰申報義務的時代已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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